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11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向***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670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667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北京中泰恒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恒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2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关村公司、中泰恒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对中关村公司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应予纠正。一、本案现有的证据表明,2010年7月18日,中关村公司中标了由大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大同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开发公司)发包的大同市南环路**东侧安置区二标段工程,并签订了《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作为实际施工人从中关村公司承揽了大同市南环路**东侧安置区S2地块东区工程的B区1-18号楼的全部工程并组织施工。2012年6月20日,承揽的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有竣工验收证书加以证明),并已交付和投入使用。本案的证据证明***、***对中关村公司的债权系合法产生。二、本案在案的证据(即工程结算报告、工程造价咨询审定单、结算工程审核汇总表、收款收据、中关村公司付工程款明细表以及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催要工程款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存在工程款尚未结清的事实。工程款尚未结清的缘由主要是发包人大同开发公司拖欠了承包人中关村公司的工程款,承包人又拖欠了上诉人的工程款。本案***、***基于完成施工作业成果所形成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即使未经生效判决确定具体数额,但合法存在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三、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获悉,承包人中关村公司在无资力的情况下将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他人,影响到发包人大同开发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诉人的债权实现。***、***及时中止前诉案件的审理,并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是为了能有效实现债权。若本案的债务人中关村公司处分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不能依法予以撤销,势必要损害到***、***的合法权益。 中关村公司、中泰恒公司未应诉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中关村公司与中泰恒公司债权转让行为,即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2.判令中关村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3.判令中关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构成的首要要件。 本案中,***、***主张其对中关村公司享有专属工程款债权,并已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尚未作出判决。即使仅对***、***所主张的债权进行一定的形式审查,现有证据亦不能确定***、***对中关村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故对***、***的起诉,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4日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二审中,***、***补充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证明等材料,意证明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应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从未与中关村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不存在业务往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二人与中关村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的事实。 本院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主张对中关村公司享有专属工程款债权,并已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尚未作出判决。本案中,***、***主张与中关村公司是承包关系,但并未签订合同,根据本案现有情况进行一定形式的审查亦无法确定***、***对中关村公司是否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综上,一审法院对***、***的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