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4民初6470号之一
原告:**(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雅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72954889Y。联系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100号财富中心3203-3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焰君,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15号(原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广场(一期)6#楼14层19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72GW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