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2573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告:吴**山,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告:三合(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红星乡红星街143号台樟***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BYGU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吴**山、三合(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