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3170号
申请人: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府前路(翔宇大道1009号星月润晨第1号楼商铺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大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74号1007单元至1009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7234.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7234.3元(户名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厦门分行,账号37×××8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区鹭江支行,账号93×××88)。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