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31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府前路(翔宇大道**星月润晨第**楼商铺**房)。
法定代表人:周大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v>
法定代表人:蔡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苏0303民初3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7234.3元(户名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厦门分行,账号37×××8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区鹭江支行,账号93×××88)。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7234.3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区鹭江支行,账号93×××8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杨桂兰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