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终1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74号1007单元至10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054860636.

法定代表人:蔡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旭,男,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仙游县。

上诉人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2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伟

审判员  吴树辉

审判员  林炬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倩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