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995号
原告:上海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368号1幢3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崇明,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74号1007至1009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铭。
原告上海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徐振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寒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