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海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35号
申请人:徐州海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孙茂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孙磊,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大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蔡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海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磊、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36646.4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海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磊、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646.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3204元,申请人徐州海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