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285号
申请人: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大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蔡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市雅景致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守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