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发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2民初2212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日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屏风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32YD646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发、福建日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日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发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日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