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1875号
原告:广州天度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站前路26号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336257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橡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城南新庄362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37WDX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天度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橡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天度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天度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