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橡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橡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美鑫建材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财保11号 申请人:深圳市美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万昌街1号万昌百货综合楼509。 法定代表人:黄江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橡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城南新庄36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深圳市美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橡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美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橡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查封限额107249.94元),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美鑫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橡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账户(账户号:3505********,查封限额107249.94元)。 案件申请费1056元,由深圳市美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