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9民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屏南县绿友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章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后埕路机关局集资房****
法定代表人王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德文。
委托代理人杨孝协。
上诉人屏南县绿友环境净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5)屏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5)屏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屏南县绿友环境净化有限公司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227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黄澄祥
代理审判员 王晓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巧彬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