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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屏南县绿友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乾恒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9民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屏南县绿友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章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后埕路机关局集资房****

法定代表人王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德文。

委托代理人杨孝协。

上诉人屏南县绿友环境净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5)屏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5)屏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屏南县绿友环境净化有限公司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227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黄澄祥

代理审判员  王晓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巧彬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