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9民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屏南县绿友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城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乾恒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后埕路机关局集资房C幢5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德文。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屏南县绿友环境净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乾恒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5)屏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15)屏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屏南县绿友环境净化有限公司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22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