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保1312号
申请人:***,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
被申请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朱国文,局长。
第三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唐人生活广场14-3-25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汪东红,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1)黑0604民初734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11月22日,冻结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13316512元,冻结期限三年。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604民初7343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桐
审 判 员  蒋艳丽
审 判 员  王嘻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姜珺伟
书 记 员  孟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