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告 知 事 项 通 知 书
(2021)黑06执保64号
**学:
申请人**学与被申请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经依法作出(2021)黑06民终1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债权200万元,并停止向被申请人***支付,期限为两年。现告知以下事项:
向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债权200万元,并停止向被申请人***支付。
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