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江西井岗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保415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被申请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19)黑0604民初606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11日,将被申请人**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4执2776号执行案件中的未付执行款中的1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2.2021年3月17日,将**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南七街五委三十组商服的房屋产权手续(产权证号:肇房权证城区字第201201047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604民初841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李强

审 判 员 冷志强

审 判 员 王嘻嘻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珺伟

书 记 员 孟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