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1执恢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37515-5,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95692-X,住,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二层2#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汪东红,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盛燕,女,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执行人郑金根,男,1960年8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汪东红、盛燕、***、郑金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821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汪东红、盛燕、***、郑金根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8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拍卖上述房产,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2015)吉执字第70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安福县商铺(产权证号A01-7661、A01-7662、A01-7663、A01-7664、A01-7659)的房产。经评估后,本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安福县商铺进行网络司法拍卖。2020年12月16日,买受人彭秀连以174905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并按照规定交清了竞买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安福县商铺的查封,该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彭秀连(身份证号3624221985********)所有,该房屋产权证予以注销,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彭秀连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彭秀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忠
审判员 周修文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