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1执恢1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37515-5,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95692-X,住,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二层2#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盛燕,女,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刘道华,男,195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执行人郑金根,男,1960年8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盛燕、刘道华、郑金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821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盛燕、刘道华、郑金根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8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拍卖上述房产,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未按该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忠
审判员 周修文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