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883号
申请人:新***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渝东大道2318号1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851723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3栋1-3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7363751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