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执恢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9号(***隆9-2-5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93701108T。
法定代表人:肖霓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3栋1-3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7363751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76976588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弋阳县龙腾碳酸钙县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2018)赣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弋阳县龙腾碳酸钙县公司、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福县严田镇江××村××组,林权证号为***证字[2013]第09050××××1、09050××××1号的两处林地(木)使用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弋阳县龙腾碳酸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弋阳县***弋万公路边,产权证号分别为弋房权证弋阳县字第S××7号、S××0号、S××9号、S××8号、S××7号、S××6号、S××1号、S××2号、S××3号、S××4号、S××8号、S××6号、S××5号共13处房产及产权证号为弋国用(2010)第1××6号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22年8月31日裁定拍卖上述不动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组织的拍卖中因无人报名竞买,一拍、二拍均流拍。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赣E6××**的奥迪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H34××**北京现代车一辆、车牌号为浙HC××****车一辆、车牌号为浙HV××**的丰田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沪A2××**梅赛德斯-奔驰牌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本院暂无法处置;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西省弋阳县××镇××路××号××房××广场路××号××市场××栋××号××房××号××号的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号、××号、××号、××号的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街道××路××幢,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6)江山不动产权第0××5号、0××7号、0××6号的房产。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公积金、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78.9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判决书为准),截至2022年12月5日已执行到位0元。现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何 宇 光
书 记 员 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