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01民初17号
原告:***,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锐,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2号供销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8372158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世刚,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4.00元,收取23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