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1242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三门峡辉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上官路。
法定代表人:白建峰,总经理。
被告:张朝盈,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2号供销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总经理。
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第二行政区9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万玉,局长。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辉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朝盈、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三门峡辉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朝盈支付其工程款6192367.82元及利息2210615.93元;被告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三门峡辉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朝盈口头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承包的济源市第二污水厂污水管网第二标段工程中的顶管工程的施工。随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4年7月,经竣工验收该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三门峡辉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朝盈应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1637367.82元,扣除已付5445000元,余款6192367.82元元。经查,该工程的发包人是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了被告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了被告三门峡辉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朝盈。就上述应付款项,原告曾多次向四被告催要,至今未果。期间,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3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济源市第二污水厂污水管网第二标段竣工结算书(包含原告负责的顶管工程)。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违约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三门峡辉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刑事犯罪被羁押,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立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弯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