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莋某某、三门峡辉瑞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5793号原告:***,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滨湖区。被告:三门峡辉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上官路。法定代表人:白建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朝盈,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2号供销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第二行政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刘万玉,该局局长。原告***与被告三门峡辉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朝盈、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三门峡辉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朝盈支付原告工程款6,192,367.82元及利息(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三门峡辉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朝盈签订顶管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被告承包的济源市第二污水厂污水管网第二标段工程中的顶管工程的施工。随后原告依约履行了顶管工程的施工义务。2014年7月经竣工验收该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三门峡辉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朝盈应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1,637,367.82元,扣除已付5,445,000元,余款6,192,367.82元。济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发包人是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了被告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了被告三门峡辉瑞实业有限公司、张朝盈。就上述应付款项,原告曾多次向四被告催要,至今未果。期间,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3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济源市第二污水厂污水管网第二标段竣工结算书(包含原告负责的顶管工程)。各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违约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三门峡辉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刑事犯罪被羁押,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鲍东敏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卫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