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523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2号供销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8372158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1.00元,收取220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