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克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博克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初527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克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南湖大队上湾。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博克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摄影作品(编号:BVS-P0045926)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畅
人民陪审员余祖国
人民陪审员修继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思源
书记员彭龙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