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2140号
原告: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东段99号。
法定代表人:魏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凡,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博克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南湖大队上湾。
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博克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博克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行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