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25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永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新屋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博克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南湖大队上湾。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2年11月1日作出的(2022)鄂0114执259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博克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湖北博克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0665.8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