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259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永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新屋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博克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南湖大队上湾。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114民初60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博克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博克景观艺术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0665.87元。
二、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肖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