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1民初323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祁阳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住祁阳市。
被告:广东美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美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64元,减半收取57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