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1民初4337号之一
原告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亨江南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883元,由原告常熟中久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