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涟水县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国军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26执异8号
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嵇鑫,该行员工。
申请执行人:涟水县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涟漪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涟水县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军等案件中,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于2017年3月6日对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2249.7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民生银行异议称:贵院扣划我行客户***账户(账号50×××10)人民币42249.7元。该账户为贷款保证金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是为了保证异议人所发放贷款的资金安全,现王国军的贷款已经逾期,法院扣划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提出异议。
案外人民生银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借款凭证、贷款基本信息表、质押清单各一份。
本院查明,2014年8月10日,本案被执行人***与民生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在授信有效期内,***可向民生银行申请使用最高授信额度为400000元整,王国军同时向民生银行出具了金额为400000元的借款凭证。同日,被执行人***与民生银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以40000元质押财产对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该40000元以一年整存整取的形式存入50×××10账号。
另查明,被执行人***向民生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载明: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9月23日。现该笔贷款处于逾期状态。
上述事实,有案外人向本院提供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质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民生银行是否对本院扣划的42249.7元享有质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金钱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签订质押合同,双方具有质押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金钱特定化。三是质押的金钱移交质权人占有。本案异议人民生银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军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质押清单,双方具有质押的意思表示。该出质金钱经双方约定以整存整取存期一年的形式存入被执行人***特户中,符合金钱特定化、质押金钱移交质权人占有的形式要件,故本案质权依法设立,异议人民生银行对该出质金钱享有质权。
综上所述,案外人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王国军名下50×××10账号内的42249.7元存款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君
审判员周剑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