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8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涟执字第2539号
申请执行人涟水县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涟水县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涟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国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涟水县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7741.61元;鉴定费3000元,由***、***、***共同负担1500元;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王国军负担36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王国军欠涟水县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7741.61元、鉴定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3655元,由***负责在2016年7月底之前给付70000元;2017年1月24日前给付30000元;余款于2017年6月底前付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履行期限等问题达成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涟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到期未能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堂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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