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涟执字第01162号
申请执行人涟水县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天下景城SP-3幢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嵇治国,居民。
申请执行人涟水县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嵇治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嵇治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涟水县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384元。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因被执行人嵇治国负担。被执行人嵇治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涟水县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因双方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双方正在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孙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