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1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起,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文,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平源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州城街道办事处小东门街。
法定代表人:周传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丙旭,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平源鑫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3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平源鑫门窗有限公司以其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1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平源鑫门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0)鲁0923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平源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4元减半收取6037元,均由东平源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于永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