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盟孚图品牌营销策划(武汉)有限公司

****与邦盟孚图品牌营销策划(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2061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图品牌营销策划(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巷民院路6号尖东智能花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图品牌营销策划(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倪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