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盟孚图品牌营销策划(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盛世桃源天纯茶业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盛世桃源天纯茶业贸易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钢花支行账户20×××11的存款¥16501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