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正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南宁市正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宁昌皇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2执19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正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中尧路48号金工车间内。
法定代表人:甘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宁昌皇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昆仑大道169号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14号楼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正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昌皇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正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其义务。
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调查措施:
一、本院分别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税务、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登记等信息。经本院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南宁昌皇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设有:1.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杭州路支行账号为:02×××70的账户;2.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账号为:80×××13的账户;3.在中国民生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5×××08的账户;4.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账号为:66×××10的账户,以上四个账户余额均较少且没有交易明细发生,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南宁昌皇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人对本案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此外,本院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风险。在本院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的期限内,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现本案已实现的债权为0元,未实现的债权为415470.75元。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能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