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创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高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大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财保382号
申请人:潍坊高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荷欢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大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华居18号楼3层307内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高新区市政工程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2297.5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高新区市政工程以其自有财产为其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潍坊高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牌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鲁G×××××号牌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鲁G×××××号牌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共三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2297.5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