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创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高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大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民初121号
原告:潍坊高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荷欢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313661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月,山东善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北京大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华居18号楼3层307内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874189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潍坊高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潍坊高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大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高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高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71元,减半收取8485元,由原告潍坊高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