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民辖终932号
上诉人***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8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据侵权行为地判断,本案为网络侵权,网络服务器在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891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且被诉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即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开福区、浏阳市××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罗 希 审判员 陈文清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