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8189号之一
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姜协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庆,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翔,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A1701、A1702、A1703、A1705、A1706、A1707/div>
法定代表人赵志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晓晶,女,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