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唯品房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唯品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湖南报业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祖国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iv>
法定代表人:姜协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庆,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唯品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唯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日报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892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唯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无侵权故意,系因新闻采访权,只能转发行业新闻。上诉人转发时依法注明了资讯来源、作者、链接及日期等,没有歪曲和篡改内容。上诉人依法持有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证书。被上诉人未尽提示义务,未做任何权利及禁止转载的提示。被上诉人对涉案文章不具有著作权,选择性地起诉上诉人,是版权碰瓷。被上诉人授权律所作为中间商,以商业化诉讼方式谋利,应予打击和禁止。被上诉人是党媒,上诉人高举党的旗帜跟党走,积极转载传播行业新闻,是合理使用,应予鼓励,依法可不付报酬。上诉人是有利无害的非盈利公益性房产专业平台,转载涉案文章没有违法所得,不用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且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出现公司名称错误的低级错误,没有法律效力。
湖南日报公司辩称,上诉人恶语中伤,胡搅蛮缠,浪费司法资源。上诉人未经许可,转载被上诉人作品,侵害了被上诉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湖南日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删除其在“www.vipfdc.com”网页上发布的作品《资金难筹等增梯“瓶颈”如何突破》;2、被告在《湖南日报》上连续30天发表致歉声明;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3月24日,湖南日报社主办的三湘都市报发表了记者卜岚的文章《资金难筹等增梯“瓶颈”如何突破》。2019年3月24日,被告经营的唯品房产网站转载了《资金难筹等增梯“瓶颈”如何突破》。两篇文章的文章结构、内容基本一致。
2019年1月3日,湖南日报社与卜岚签订《劳动合同书》;2019年9月16日,湖南日报社(甲方)与卜岚(乙方)签订《湖南日报社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乙方系甲方员工,乙方自入职之日起,在甲方所属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均为职务作品。乙方享受职务作品的署名权,甲方享有著作权中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利;2020年1月5日,湖南日报公司与湖南日报社签订《著作权授权协议》,约定湖南日报社将其享有的员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授权给湖南日报公司使用,且可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另查明,湖南唯品公司未删除唯品房网站上的涉案侵权文章。湖南日报公司认为,湖南唯品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转载涉案文章,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湖南唯品公司认为,涉案文章未声明不得转载,没有侵权的恶意,转载并不是用于商业盈利活动,也未造成任何负面影响或信誉损害,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文章由卜岚记者署名,卜岚为涉案文章作者。卜岚与湖南日报社订立劳动合同,供职于其主办的报社,且双方签订有《湖南日报社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湖南日报公司依据《著作权授权协议》取得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其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湖南唯品公司未经许可传播涉案作品,侵犯湖南日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三款,第四十八条规定,湖南唯品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湖南日报公司停止侵权,予以支持。湖南日报公司未提交湖南唯品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益以及其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价值、独创性,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过错、侵权后果,涉案网站性质和规模,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00元。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质为一种财产权,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财产权益,而非商誉,对湖南日报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湖南唯品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删除“www.vipfdc.com”网站上发布的作品《资金难筹等增梯“瓶颈”如何突破》一文;二、被告湖南唯品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00元(已含合理维权费用);三、驳回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南唯品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被上诉人涉案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律责任。涉案作品是通过调查、采访创作出来的文字作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上诉人主张的合理使用、可以直接转载、不用支付报酬等抗辩理由,均不成立。自2020年1月被上诉人发现本案侵权行为,至2020年8月4日提起诉讼,本案未过诉讼时效,上诉人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湖南唯品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左 武
审判员 龙 峰
审判员 闵俊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廖亚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