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民辖终931号
上诉人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8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诉人所在地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因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互联网侵权纠纷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审理案件的最优选择,只有在确定不了被告住所地、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情况下,才适用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移送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容易查明本案事实。上诉人所经营的网站是专为食品行业人员提供支持的网站,并未使用涉案文章进行商业行为,网站上所有国内外食品领域的文献及标准等均可免费下载,介于上诉人网站的特殊性,移送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便于法院现场查阅相关数据。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891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且被诉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即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开福区、浏阳市××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罗 希 审判员 陈文清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