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富卓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志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姜协军。
上诉人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8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上诉人的注册地是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7层,该地址可以通过工商查询方式获知,上诉人也在此实际办公点,不满足“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适用情形。从法律关系查明的便捷性角度,无论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地均位于北京市,在被告所在地集中管辖著作权纠纷的基层法院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无特殊情形下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818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且被诉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即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开福区、浏阳市××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王力夫
审判员 罗 希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