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21民初8877号
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42号。
法定代表人:孔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翔,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7号C座312室。
法定代表人:郑世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枭,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日报公司)与被告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蒙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日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被告鸿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君、郑天枭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日报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删除其在“鸿蒙网”上发布的3篇原告作品(详见《需删除作品清单》);2、被告在《湖南日报》上连续30天发表致歉声明;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鸿蒙公司答辩要点:1、答辩人仅是提供网络信息存储服务,涉案三篇文章并非答辩人提供,而是平台上的网络用户提供;2、涉案三篇文章系时事新闻类文章,依法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奉永成、孟姣燕、黄亚苹系湖南日报社员工,三方分别于2010年2月3日、2015年1月8日、2019年2月1日与湖南日报社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月6日,黄亚苹在三湘都市报上发表了题为《浮沉20年:长沙首批健身房黯然退场》的作品,作品字数2048字;2019年2月20日,孟姣燕在湖南日报上发表了题为《春节游湖南,火了》的作品,作品字数1932字;2019年8月10日,奉永成在湖南日报上发表了题为《苗寨风景好脱贫致富快》的作品,作品字数1524字。
2、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17日,黄亚苹(乙方)、奉永成(乙方)、孟姣燕(乙方)分别与湖南日报社(甲方)签订《湖南日报社(集团公司)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协议约定:乙方系甲方员工,乙方自入职之日起,在甲方所属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均为职务作品。为明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关系,双方对职务作品进行如下约定:一、本协议所称职务作品是基于本职工作内容及甲方安排进行的采编、报道、拍摄、录制等创作行为产生的作品;二、乙方享有职务作品的署名权,甲方享有著作权中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利;三、乙方接受并遵守甲方关于著作权维护与营销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四、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职务作品不得侵犯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甲方所属媒体之外第三方媒体上发表且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媒体使用其职务作品;六、经甲方许可和授权,乙方享有职务作品的复制权、展览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七、乙方违反甲方之规定,甲方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
3、2020年1月2日,湖南日报社(甲方)就其享有的员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与湖南日报公司(乙方)签订《著作权授权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员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授权给乙方无偿使用。使用期限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至作品不受《著作法》保护之日止;使用权利范围为受《著作法》保护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发行权等;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以自己名义通过行政投诉、法院诉讼等一切合法方式进行著作权维权,制止侵权行为。
4、(2020)浙甬永证民字第876号《公证书》证实,2020年1月期间,湖南日报公司的委托代理单位指定操作人员通过该公证处的“电子证据服务平台”网页取证功能,对涉诉网址当时所指向的网页进行浏览并对电子数据进行固证的过程。通过查看该公证处密封光盘中的网页截图、网页快照,发现网址为“www.worldhm.com”,网站名称为“鸿蒙网”的网站分别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2月28日、2019年8月13日亦向公众提供了题为《长沙首批健身房黯然退场海东青千名会员组团**》、《春节湖南接待游客3074.56万人次总收入210.08亿元》、《精准扶贫“十六字”方针助推十八洞村巨变:苗寨风景好脱贫致富快》的作品。其中,第一篇作品载明“三湘都市报消息记者黄亚苹”;第二篇作品载明“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孟姣燕”;最后一篇作品载明“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奉永成”。将该三篇作品与湖南日报公司的三篇权利作品进行比对,发现该三篇作品的作品结构、作品内容均与湖南日报公司主张的权利作品基本一致。
5、网站名称为“鸿蒙网”、网站首页网址为“www.worldhm.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鸿蒙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2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等。庭审时,经湖南日报公司与鸿蒙公司一致认可,涉诉的三篇侵权作品现已删除。
6、《湖南日报》由湖南日报报业集团主办,于1949年创刊,是湖南省最具权威性、发行量最大的综合性大报;《三湘都市报》由湖南日报社主办,于1995年创刊,是湖南省影响力最大的省级晚报,具有权威性强、信息量大、可信性、时效性强等特点。
7、另查明,在涉诉作品的作品页面,显示的有广告及“热点排行”等其他作品标题。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案中,涉诉的三篇作品系职务作品,湖南日报社依合同约定享有该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其他权利。其将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授权给湖南日报公司行使,并授权湖南日报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故湖南日报公司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鸿蒙公司辩称,涉诉作品系时事新闻类作品,不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虽涉诉三篇权利作品均系以时事新闻为题材创作的作品,但作品内容并非仅是单纯的事实消息,还有作者对事实的分析、归纳和总结,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文章构思、观点提炼,故依法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文字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鸿蒙公司未经湖南日报公司或湖南日报社许可,在其运营的“鸿蒙网”网站上(网址为×××.com)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涉案作品进行浏览和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对湖南日报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鸿蒙公司辩称,其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涉诉作品系由网络用户发布,其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已将涉诉作品删除,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鸿蒙公司未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也未向公众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和网络地址,且在涉诉作品页面植入了广告,设置了“热点排行”,故对其免责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湖南日报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鸿蒙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违法利益均无法确定,故本案符合法定赔偿的条件。据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性、知名度、作品数量、鸿蒙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过错程度以及湖南日报公司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将赔偿金额(含维权合理开支)酌情认定为400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四、湖南日报公司与鸿蒙公司一致认可涉案作品现已删除,故对湖南日报公司主张要求鸿蒙公司立即删除侵权作品的诉请,本院不再处理;
五、湖南日报公司要求鸿蒙公司连续30天在《湖南日报》上发表致歉声明的诉求,因公开致歉的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或精神权利的情形,而本案中,鸿蒙公司侵犯的是湖南日报公司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故对湖南日报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鸿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曾丽娜
书记员曾丽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