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3904号
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42号。
法定代表人:姜协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未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A1701、A1702、A1703、A1705、A1706、A1707。
法定代表人:赵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男,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舒 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