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5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4年7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42号。
法定代表人:姜协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7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即2021年11月29日前)交纳诉讼费872元,但上诉人***未按期交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学里
审判员  姜 文
审判员  张文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詹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