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1执保40号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然视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天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然视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天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的(2021)湘01民初2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9日,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一、冻结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华融湘江银行账号79×××57,应冻结金额为5714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为4004662.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止;
二、冻结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号53×××32、交通银行账号43×××49,应冻结金额为5313万元,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118269.21元、28901.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2日至2022年3月11日止;
三、冻结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3×××85、华夏银行账号13×××40、浦发银行账号66×××83,应冻结金额为53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10296827.34元、10009860元、9998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止;
四、冻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然视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湖南南华视听产业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额为50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止;
五、冻结北京天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天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30%股权(对应出资额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止;
六、冻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然视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吹米科技有限公司1.5045%股权(对应出资额2.5293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止;
七、冻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然视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骑士团科技有限公司9.9999%股权(对应出资额11.1111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止。
以上财产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