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2029号
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叶青,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惠济二路****v>
法定代表人:胡江南。
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苏苏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晨